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,預防和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、爆炸等事故的發生,降低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造成的污染,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創造良好的生產、生活環境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要求,現就芒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禁止燃放時間和區域
(一)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時段:每日000-24.00,全天侯禁燃。
(二)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:東至環東路、西至金孔雀大街、北至環島(北出城ロ入、南至公租房南蚌小區。
(三)除以上區城外,根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,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:
1.文物保護單位
2.車站、碼頭、飛機場等交通樞紐安全保護區內
3.易燃易爆物品生產、儲存單位、倉庫等
4.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。
5.醫療機構、學校、敬老院
6.山林、草原等重點防火區
二、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要求
(一)在禁止燃放區域內,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。
(二)在禁止燃放區域內特殊慶典活動需燃放煙花爆竹的,須經向公安機關報批同意,并按指定時間、地點燃放規定種類的煙花爆竹。
(三)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,依法查處違反煙花爆竹禁放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。
(四)市安委辦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及其他負有煙花爆竹監管職責的部門,按照職責分工全力做好煙花爆竹禁放監督管理工作。
(五)市委宣傳部、市環保局、市教育局、市綜合執法局市民政局等部門,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,做好煙花爆竹禁放宣傳引導工作。
處罰規定
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堿內燃放煙花爆竹,或者慶典活動未經許可燃放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,并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進行處罰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迫究刑事責任。歡迎廣大市民監督舉報,舉報電話:1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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